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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行业的企业,就是取得四个服务行业的销售额占其总体销售额(服务销售额 其他销售额【如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等】)的比例超过50%,才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

238 2021-09-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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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18:13

你好 对的 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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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04-27
是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0-05-13
您好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某会务企业是2018年1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要采用加计抵减政策,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如果是2018年7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如果是2019年5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则其销售额比重按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2021-09-02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2022-06-22
你好 生活服务收入/所有的销售额合计大于等于50%
2021-06-27
你好,如果你要算今年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的话,看去年2021年一到12月份。
2022-05-30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2023-04-05
你好,你们单位主营是什么的?
2022-03-14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11-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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