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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756

用残疾人对企业都有哪些方面的优惠,具体的

221 2021-09-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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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1-09-22 16:15

你好,工资可以 加计扣除的,可以减免部分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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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756
2021-09-22 16:16

追问: 你说的这个我知道哎,我说具体的,你就说这一个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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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1-09-22 16:20

回答: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的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站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07年10月1日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证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其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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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所得税前,可以按照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比如残疾人工资4000,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4000%2B4000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020-05-10
你好 比如 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 达到当地要求的安排残疾人比例 免残保金 3. 残疾人工资是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 加计扣除 按100% 4.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5.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6.残疾人的个税可以一定减免。 具体看税局当地
2020-06-08
https://zhuanlan.zhihu.com/p/617556073?utm_id=0,您好, 这上面有,可以看下
2024-03-03
这个是免增值税的,但是具体免多少要看当地,各行业都是一样的
2020-05-20
同学你好 这个有减免税优惠
2022-01-04
您好,内容比较多,给您发个链接 https://www.360kuai.com/pc/910388fa246feea5a?cota=4&kuai_so=1&tj_url=so_news&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2020-08-20
所得税 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2018-11-28
你好,企业聘用残疾人,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100%。另外在计算残保金的时候也可以作为扣除人数。
2020-03-11
同学你好 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办法。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的残疾人,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不过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对一个单位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又安置了下岗再就业人员,那是否可以一并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税务人员表示,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且还能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得再扣。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04-06
同学你好!这个的话,残保金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的 而且   发给残疾人的工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以加计100%扣除的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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