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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1853

生活服务业进项15%加计扣除条件要求?

372 2021-11-2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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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1-11-25 13:56

你好,需要他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比重超过50%,并且要看一整年的收入,如果是新开企业,看3个月的,满足的话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就可以加计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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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1853
2021-11-25 13:59

追问: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发票是否可以按9%计算进项,月末再叠加享受15%进项加计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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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1-11-25 14:00

回答: 可以1,本来就是按照9%抵扣进项,其实就是你满足条件了,本身抵扣了9%的进项,还可以加计扣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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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11-05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 银存
2022-09-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021-04-27
同学你好 适用条件建议参考一下这个图
2023-03-30
学员你好, 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业。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
2019-07-23
请问2022年的4项服务的增值税计税扣除的政策;生活服务的增值税是能加计扣除15%
2023-09-26
你好 2019年4月到10月前是10% 10月后15%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21-06-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19-11-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2019-07-17
不属于 应该算是销售热能 按照13%处理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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