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09年专利权的摊销额=(300-60)÷3=80(万元);2009年末专利权的摊余价值为220万元,相比此时的可收回价值135万元,提取85万元的减值; ②2009年末,账面价值=300-摊销80-减值85=135,计税基础=300-摊销50=250,资产账面小于计税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5,冲减所得税费用,即形成递延所得税收益115*0.25=28.75 ③此专利权2009年冲减当年净利润=(摊销80%2B减值损失80)*75%=123.75万元 ④税法只认可税法规定的摊销50万元,5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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