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要结合实际的;根据财税[2015]72 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 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可见,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而上年在职职工 工资总额属于会计处理上的应发工资,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 因此,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时,是以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作为取 数。 需要注意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补充说明:根据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第四条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追问: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老师,也有可能不是整数是吗?
回答: 您好,四舍五入的呢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