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不对 你好,因为票据行为系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无需他方做出承诺而使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同一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一个行为意思表示出现行为瑕疵,并不影响其他行为在票据法上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单方行为, 出票行为也是单方行为。 出票成功后,付款人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拒付的,比如,票据被遗失,票据记载有误等,均可能成为拒付的原因
追问: 那就是不一定具有付款义务对吗
回答: 你好 这句话说的不准确 的
追问: 那该是什么样的才对 我不是很理解你所说的
回答: 出票行为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作票据并依法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各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设权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是在票据制作并交付后才发生的。而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也只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发生。如果票据没有制作,或者制作后没有交付,就不会产生任何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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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那就是不一定具有付款义务对吗
回答: 你好 这句话说的不准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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