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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有没有说一定要按照关单出口当月来确认收入?

421 2022-01-1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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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1-13 14:59

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以出口报关单确认收入
2022-07-14
不能以CIF确认收入,,你所原来做的分录撤销,,重新做回正确的吧
2016-06-27
没有报关货物出口视同内销需要交增值税
2022-07-09
同学您好,没有太大的影响,要说有风险的话,也就是延迟确认收入
2021-10-31
您好,退税不会有影响的,2018年出口的,在2019.4.30前申报出口退税就可以
2019-01-30
对的,这个是按照报关单的日期的
2023-07-13
对,出口后需要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成本你只有暂估一个(根据你们购买合同)
2018-10-11
你好1;  按照报关单的金额来确定收入的  
2023-03-07
你好,那就每个商品总价报
2018-05-18
同学你好 这个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四、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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