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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现任董事A、B、C、D、E均为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在1%以上。 2019年5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从董事长赵某处购进一处房产用于办公,董事A、B、C、D、E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赵某及董事会其余2名成员未出席会议。董事会决议时E投了反对票,但董事会仍宣布决议通过且未将E的反对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2020年1月,该处房产因严重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无果。董事E知情后于2020年2月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起诉赵某要求赔偿,但未予答复。2020年4月,E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赔偿公司损失,赵某在诉讼中仅提出一项抗辩理由“房产买卖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1.董事会是否有权决议从赵某处购进房产事项?说明理由 2.E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赵某?说明理由 3.赵某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说明理由

173 2022-05-05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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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21:47

1.董事会无权决议。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本题中,甲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交易事项未作出规定,从董事长赵某处购进房产应当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2.E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赵某。根据规定: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没有依法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赵某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提起诉讼后,仅以该交易已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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