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40X60%=8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800X5%。=44(万元),两者孰低得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X75%=21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X15%=132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2B140=84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4)实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X借款利率。所以借款本金=实际借款利息/借款利率=700/7%=10000(万元)。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10000X6%=100(万元)。 (5)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845X12%=101.4(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X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X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X8%=4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甲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2B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210(三新研发费用调减额)%2B100(财务费用调增额)%2B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8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