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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经济法和实物确认不同吗?

157 2022-05-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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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2-05-15 14:39

您好,这个当然是不一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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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的 是一样交税的  
2023-03-13
同学你好,外购货物用于非货币性福利是不确认收入也不视同销售吗——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确认销项税额;会计上不做收入,但所得税是属于视同销售的,所以在汇算时需要调增收入;
2021-03-3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19-07-03
你好,增值税。还有消费税,还有所得税,这三张都有讲视同销售。
2023-05-11
你指的不得抵扣是什么意思?
2021-04-25
这个意思是需要做销项税额,账上不做收入
2020-08-22
你好,经济法的视同销售与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处理一样。自产产品发放福利是以售价
2019-12-27
你好,是的,是这样的;
2020-08-14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虽然这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把握到政策的倾向性,即这种买赠行为是不属于捐赠的。 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020-05-19
您好,外购的需要视同销售不用确认收入,按库存商品结转就可以,这是税会差异,在汇缴时要填表,税务师经常考 【例题·简答题】A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2022年9月将一台抗震减灾设备通过某市政府捐赠给希望工程小学。税务师在进行税务审查时发现“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金额为:设备成本20万元及对应的销项税额(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8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3.64万元,合计23.64万元。计算该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正确答案』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方法(税、会各做各,最终找差异) 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23.64 贷:库存商品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4=28*13% 税法处理: 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模拟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31.64 贷:主营业务收入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4 借:主营业务成本20 贷:库存商品20 纳税调整:找差异,按步骤做,千万不要混(只关注损益类科目) 第一步: 销售收入调整28,销售成本调整20,纳税调增8万元; 第二步: 营业外支出调整8万元(税法认可31.64-会计核算23.64),纳税调减8万元; 第三步: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 超出限额部分=31.64-12=19.64(万元),在当年应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3年进行扣除。 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知识点中进行讲解。(捐增的2个税法可扣一个数填在1列账载处) 不用调整的,因为1.税法的收入-成本是调增了 2.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成本%2B收入*增值税,和税法的 营业外支出收入%2B收入*增值税,差异是收入-成本 要调减, 3.一个调增,一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0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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