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 1.向个人支付是否需要发票?主要是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原则上应需要发票的,包括属于增值税免税的项目也应取得免税发票,比如收购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向作者支付稿酬等。 2.支付给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低于起征点的可以不要发票。
追问: 这两笔都是应税项目,所以依据政策,应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 对的 是这么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