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由:因该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以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该企业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24000×5%=252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5)其他扣除项目=(25200+15000)×20%=804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200+15000+5010+360+8040=53610(万元)。 (6)增值额=75000-53610=21390(万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21390×30%=64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