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不恰当。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 (3)不恰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不恰当。应当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10课时68253
16课时43021
20课时87675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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