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7760×(1+5%)×50%=9324(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600+(9324+6000)×5%=1366.2(万元)。 (5)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1366.2(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90(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9324+6000)×20%=3064.8(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324+6000+1366.2+290+3064.8=20045(万元)。 (6)增值额=31000-20045=10955(万元)。 增值率=10955÷20045×100%=54.65%,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955×40%-20045×5%=3379.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