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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政策及会计处理

169 2022-06-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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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09:33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 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https://www.kjjl100.com/shicao/42201.html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39号文件,里面有讲到的
2019-04-11
是增值税的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说明: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不包含物业服务!
2021-02-26
就业是民生之本,更是残疾人的生存之本。保障残疾人平等拥有就业权利,根据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今天,我们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热点问题及会计处理整理分享。 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免征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自2017年4月1日起,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财税[2017]18号) 问:现行残保金征收标准的上限是多少? 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财税[2018]39号) 问: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的,可申请缓缴或者减免残保金吗? 答:可以。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残保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政府令第206号)。 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会计处理 1.计提或缴纳: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保障金 或银行存款 2.享受优惠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保障金 贷:其他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 https://www.shui5.cn/article/12/116044.html
2020-11-03
你好,这个你可以问一下咱们的客服人员有没有相关的证政策
2023-09-13
你好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享受条件: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 不需要是否是高线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资格。 4、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022-04-24
你好 比如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0-05-1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023-08-01
您好,这个是可以的,可以享受
2022-11-07
同学您好,生产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100%,其他企业加计扣除为75%
2023-02-24
你好 生产13税率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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