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善意取得”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条件:一是货物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受票方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发货明细单、仓库验收记录、货款支付凭证和运费结算单及相关单据资料等单证真实可靠,受票方没有做假账、做伪证、制造虚假资金流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二是内容的一致性。受票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与销货方一致、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注明的品目、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相符;三是资金结算的相符性。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受票方财务凭证的原始资料的内容和发票内容不仅要相符,银行查询的结算支票的内容和发票内容也要相符;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受票方货币资金的支付与货物购进、发票内容相符,不存在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资金隐蔽迂回,在开票方、出票方和中介人等环节分割利益;通过银行背书转让支付,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要关注业务的相关性;四是发票来源的确定性。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不知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意识且没有作出具体的偷税行为。 除此之外都是恶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