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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2913

个体工商户残疾所得税有那些优惠呢?谢谢

480 2020-03-2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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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03-29 21:42

你好,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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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42

回答: 可以参考下这个文件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13874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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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43

回答: 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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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46

回答: 上面文件中的现在小微企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由50万调整为300万了,100万以内减按25%并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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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2913
2020-03-29 21:51

追问: 我想知道个体工商户残疾所得税有那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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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52

回答: 你这个是个体户,那么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个要按照当地政策: 比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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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53

回答: 可以上当地省级税务局网站查下有关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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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2913
2020-03-29 21:55

追问: 老师,我问的是残疾人方面的,你发那么多不相关内容给我呢?[撇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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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57

回答: 不好意思,前面没注意看是个体户,残疾人方面的政策就是地方性质的,像辽宁省这边规定的就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这个要取当地的税务局网站查找下有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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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3-29 21:58

回答: 国家有一个总的规定,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各个地方具体执行减征标准。

相关问题讨论
"增值税优惠业务范围         《通知》第六条规定: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具体讲,个体工商户只有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的业务服务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收入的业务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个体工商户(除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何申请办理税收优惠         首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其次,按照《公告》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是《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是《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三是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是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017-06-06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97933/content.html 你好,这个下载这个文件看下
2020-05-07
1.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若符合一定条件,则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具体要求请参见财税[2016]52号.
2023-08-28
您好,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计算方法: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022-01-13
你好残疾人的话 残保金可以 优惠比例的   低于30人的企业可以免残保金 ; 残疾人的工资 可以加计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按100%加计扣除 ; 残疾人可以增值税即征即退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021-04-30
增值税附加税、生产经营所得税, 之前税率3%的,现在是1%, 季度30万普通发票可以免增值税附加税、 生产经营所得税,利润200万以内的可以减半。
2023-11-14
你好,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优惠处理上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普票的免增值税
2021-01-07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03-11
你好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022-02-18
同学你好!公司有残疾职工 这样的话 企业残保金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的 同时 对于残疾职工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计算时 可以加计100%扣除 这样 少交企业所得税哈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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