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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