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若已开具的发票信息有错误,当月必须作废,并由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因此,当月开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当月作废,同时开具红字发票,以弥补税负。 对于开具红字发票,发票表头可以标明“红冲”及原开票的日期和字号;发票有效标识可以标明“红字”及原开票的日期和字号;发票明细改成负数,并在销货方及含税金额栏下面加一列注明“红字”及原开票的日期和字号。 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经营收入和税收收入有严格管理的重要凭证,因此,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以避免出现错误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