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我国纳税人准备作为费用或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以下统称费用)的支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除收付款凭证明显无法提供发票外,可以采用银行或有关机构出具的流水明细(含电子格式凭证)、回单等支出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证明。 但是要注意,因为发票是证明费用支出合法性最清楚明确的证据,所以如果凭银行流水明细和回单凭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费用证明凭证;支出费用明细显示清楚;支出原因真实;具有有效日期;费用支出金额;费用支出方和收款方等。 总之: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除了发票外,还可以用银行流水明细和回单凭证等支出凭证,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具备完整的费用支出信息即可。而且,购买货物时,尽量索取发票,以增加税前扣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