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甲公司第一季度的交易情况,分别进行核算,首先是1月5日甲公司向B公司销售W产品200件,每件售价为2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采用总价法进行核算,根据增值税税率(13%)计算出增值税金额为200x200x13%=5200元,实际收入应为200x200-5200=38000元-可抵扣的现金折扣金额,否则减少收入。 第二笔交易是1月20日委托C公司销售W产品600件,根据增值税税率(6%)计算出增值税金额为600x150x6%=5400元,根据应收代销手续费9000元,抵扣增值税后实际收入应为9000-5400=3600元。 在甲公司本季度的销售情况下,应正确确认收入和核实有关税收,不可以忽略,如果未能正确核算收入和税收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此外,应注意税收逃避的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