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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收资本30万,原A和B股东各投资15万,各占股50%,经过三年经营未分配利润10万。现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税务核定转让收入为20万,以20减15万(5万),这个数为基数计征财产转让个税。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多少?" 这个是不是应该在A退出时,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 我描述得不全面,但我感觉是不是要这样做才行

66 2023-01-2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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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3-01-22 10:41

是的,A和B股东退出时,应把未分配的10万的利润先分成20万,然后再加资每人20万,股本原值总共变成30万,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的时候,股本原值应填写15万,C股东再转让给D股东的时候,股本原值也应填写15万。 在股权转让中,股本原值一般指转让股份时应支付的金额,即税前转让价款,其可以是合同确定的买卖价款,可以也是税务机关实际认定的买卖价款,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发生股权转让时,购买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转让价款减去股本原值的差额为基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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