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的。如果一家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除非他们能证明所支付的应税服务是一项外部服务,否则是不能直接税前确认的成本项目。因为支付给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的服务可能会被认定为财务租赁,并会带来实质性的税收隐含税负。 税收当局要求对母子公司或者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开具发票,可以核实其订购的服务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商业价值,以及定价是否合规。如果不开发票存在潜在的税收避税风险,则可能会受到当局的处罚。 总而言之,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的应税服务是不能直接税前列支费用成本的。因此建议受款方务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在供应链上登记和报送,避免出现税务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