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的,合并时需要将两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进行抵消。 抵消的原则是,合并前我方占股51%,少数股东权益占比49%,因此我方51%的未分配利润,抵消合并前少数股东49%的未分配利润;未抵消的部分,由我方全部抵消。 1-8月份的未分配利润,应按我方占股51%抵消少数股东49%,剩余的由我方全部抵消。拓展知识:抵消后,受合并企业非同一控制影响,做出关联转回调整,将良性调整或亏损调整记入下次合并前未分配利润中,从而达到合并前收益的真实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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