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公民按照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由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月缴纳。 对于郑某,一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由于父母家满60岁,女儿上一年级,所以郑某的收入归入第4节的"家庭和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享受基本减除费用一项,以减免部分个人所得税。 而二月份郑某取得收入为国债利息1520元和企业债券利息1200元,这其中的国债利息1520元属于“其他收入”,根据第三节第十二条,收入中包含其他收入时,计算郑某当月取得收入时,需要将其他收入除以12月份总收入,将其他收入纳入当月收入中,按照实际情况计算预扣预缴所得税。 拓展知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除第三节中列举的“其他收入”,收入中还可以包含“稿酬”、“薪金”、“服务费”等,这些收入都可以纳入预扣预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