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出售丙产品1 000件,由于丙产品属于非营业性商品,故不含增值税,单价为5000元,因此共价款1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该款项分5年等额收取,即每年收取20万元,并在每年的8月12日收取。本案中,C公司当日收到第一批价税款,其中价款10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 此类方式的出售,具有让客户在资金的紧张情况下也可以分期支付款项、提高获利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像销售物质货物的销售商要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客户违约的可能性,仅此一点就可能让商家受到损失。因此,进行分期款项收取时,双方都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变化因素,做好合理化解之策。 拓展知识:从财务角度看,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中,商家有责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计算实际收款金额,并将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减免账年度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进而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