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对于进项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对应货物类的进销项才能够进行相互抵扣。因此,在9月份采购红薯进项500,销项300,但采购其他货物没有货物进项,但销售时开票销项有200的情况下,9月增值税是不能进项抵扣为0不交税的。 但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因素表”中的因素进行相应减免,减免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以此减少增值税的缴纳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多次成本核算或者计算进行增值税的减免,比如采购的货物可以进行分批分段计算,每一个货物可以对应一个增值税率,因此,减税的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