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和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属于营改增项下的免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价款为8.24万元, 2009年1月购入时的不含税价款为9万元,已计提折旧2.8万元,销售额等于实际取得价款减去之前计提的折旧,即8.24-2.8=5.44万元,由于其属于免税项目,所以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取得价款12万元,同样属于免税项目,所以该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万元。 拓展知识:免税项目,指的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事项,例如: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物品,进口货物的加工修理、拆除和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