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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具体明文规定有吗?

9207 2020-05-29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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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05-29 13:17

你好,这个是密文,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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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机动车报废回收的增值税政策仍然有效。 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在2009年2月26日已经废止失效,但是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023-12-06
你好,你可以选择不免税,但36个月内不能变更
2021-10-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019-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2020-1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020-10-30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20-10-30
你好,如果你企业从事行为符合这个规定,也是可以的
2017-07-20
您好,这个是下拉菜单直接选择的
2022-01-17
现在这个文件都过时了,最新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30万,免征增值税
2020-04-18
1、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税主体仅要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理解为非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该文件颁布前研发的软件产品均未取得上述检测证明材料,但已按闽国税流〔2000〕43号文件规定取得了已审批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请问现在销售并办理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时要提供上述检测证明材料吗?3、转让软件产品著作权征收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4、同一种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名称不一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公司名软件名”,如南方公司的软件产品就叫:“南方紫外线分析系统”;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软件名版本号”,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1.0”。填具《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开具发票时应以哪个名称为准?以后软件版本升级后,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2.0”要不要再次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
2017-06-20
你好 ; 是的。 是免征的。 你 有申报期的也得按期申报只是最终是免征而已的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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