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9月15日,给本地企业预付20000元货款,用于采购A材料。9月20日,自己加工的C材料完成验收并入库,实际成本共计40000元。9月22日,从江西采购的A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共计应支付60000元货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元,当即通过银行补付47800元货款。9月30日,从河北采购的A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尚未到达,但是暂估价为180,货款尚未支付。下一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根据相关政策来确定是否交付货款以及后续的结算支付流程。
2023-03-17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