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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279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出售房屋的的时候要如何缴纳

446 2020-08-0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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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08-08 16:23

你好,出售房屋的的时候可以减除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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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279
2020-08-08 16:23

追问: 减除租金要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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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08 16:26

回答: 你好,一般是这样处理, 地产公司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停止交纳?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完全由各地税务机关各自掌握。就我的工作经验而言,房地产公司开发用地的土地作用税停征时点分以下三种: (1)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整个项目用地即停征土地使用税,采用这种方法的较少,如苏州工业园区即采用这种方法。 (2)根据小业主办出土地证的面积停止征收相对应面积的土地使用税。江苏北部的一些城市采用这种方法。 (3)根据签订合同的销售面积占(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全部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出已销售的土地面积,停止征收对应面积的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方法是税收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总结,仅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习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需尊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习惯。(朱光磊:《房地产税收面对面:实务与案例》,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第14页) 上述论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国家税法规定上讲,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并非无迹可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拥有人缴纳为原则,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为补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于土地交付或签订相关合同次月起至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当月止。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时点。 房产或土地实物状态发生变化主要是指房产或土地灭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使用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形,而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属于交易的一般情况。所谓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当理解为纳税义务人在不再“使用土地”,一般是指房产或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了变化,交易一方纳税义务终止之时即是另一方纳税义务产生之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再结合上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自土地交付次月或转让合同签订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的,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的,应当自房屋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房产的,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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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租的按照面积申报,自己用的是免税的
2019-07-03
房产、土地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就可以停止交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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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是需要缴纳的 地是地 的 房是房子的
2020-04-01
需要
2015-10-02
用的房屋,哪方面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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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地产企业把房子都卖出去了,可以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预收款收到,但还未交付的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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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开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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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如果准备出售的话可以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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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因此,对拆迁户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价值相当于补偿金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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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B企业为同一自然人股东,现在A企业将自有的部分房屋和土地无偿给B企业使用,请问此时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由B企业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A企业缴纳,但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B企业,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A企业缴纳,A企业如果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人B企业纳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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