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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