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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一般纳税人2019.4.1-2021.12.31加计抵减10%的进项税额如何做账

390 2020-08-1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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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08-15 09:44

计提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贷其他收益 抵扣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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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06

追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要增加三级科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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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15 10:07

回答: 不用的 二级科目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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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07

追问: 增加三级科目加计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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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15 10:13

回答: 你好 不用 不增加 我写的那个就是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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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14

追问: 那就是应交税费下面增加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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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15 10:16

回答: 你好 是的 二级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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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30

追问: 我之前的会计一直都没有做这个分录,她就是直接减去加计扣除的10%,然后再计提要交的增值税,所以账上没有显示,应交税费的科目余额也与实际要缴纳的税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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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31

追问: 要怎么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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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15 10:31

回答: 重新修改 红冲了之后重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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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42

追问: 其他收益与营业外收入有什么区别,我原来也问了一下一个认识的老会计,她又说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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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15 10:45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做其他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做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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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6269
2020-08-15 10:50

追问: 企业会计准则做其他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做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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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8-15 11:00

回答: 你好 是的 是这么操作的

相关问题讨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2020-10-16
平时不需要做计提分录,只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做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加计抵减的金额】
2019-05-09
您好,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金额就是加计抵减金额
2021-01-1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8-12-04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做这个就可以。
2022-07-15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扣除借方余额五千 表示未抵扣的
2019-09-06
你好,学员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2-03-14
实际抵减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2019-10-17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2021-11-25
你好,如果加计抵扣进项税导致进项大于销项就会使应纳税为负数,而在加计抵减应纳税情况下当应纳税为0时结转下期加计抵减不会出现负数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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