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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4669

老师,新能源汽车免车船税吗?购车方会代扣代缴车船税吗?为什么申报时老出来车船税申报?

31 2024-04-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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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4-04-16 11:31

你好,是免征车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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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4-04-16 11:32

回答: 你可以联系专管看怎么处理,是他们后台取消,还是你需要操作一下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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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说法有具体题目吗?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不知道您想问的是不是这个呢?
2022-03-30
不用申报了,你们交了已经
2019-03-11
商用新能源车船是指从事营利性运输活动的船舶,而乘用新能源车船是指只用于乘客出行的船舶。两者在稅收管理上有所不同,商用新能源车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乘用新能源车船则不可以。
2023-03-18
保险公司已经代缴了,你就不用申报了
2022-09-23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已经帮你申报过了,所以你就不需要再申报了 把车船税交给保险公司: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2021-10-10
对,因为保险公司已经代收了,你们就不需要再申报了。
2023-04-04
你好 【事项描述】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2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湖北省网上税务局(https://wsswj.hb-n-tax.gov.cn/)。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4.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5.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6.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3.20.2—088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支付法律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报送资料】 1.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报送: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2.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3.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适用于月度申报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份适用于年度申报 4.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2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应报送: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 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1份 4股权转让身份证明1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1份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时相应证明材料1份 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所得税政策的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其他有关资料1份 6.有下列情形的,还应报送: 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 实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湖北省网上税务局(https://wsswj.hb-n-tax.gov.cn/)。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2020-10-24
你好,重复缴纳的应该不会,因为缴纳时输入车牌号是唯一的
2021-04-15
不需要采集了,已经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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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一般是收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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