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9月申报所属期8月,申报是8月发出工资,不是8月工资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追问: 那就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申报哦,不是按计提的申报个税,是这样理解吗?比如我8月15日发7月份的工资,那么我在9月份申报就是报8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而不是报8月计提的工资,对吗?
回答: 是的,是的,是的,是的
追问: 哦,谢谢老师!
回答: 好的,我先回复别的学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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