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是:A、B、C。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A.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B.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C.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D. 这个选项虽然提到了合并为一份合同后仍需区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但它并不是合并合同的标准条件,而是在合并处理后的会计处理细节,即一旦决定合并,确实需要进一步区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来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因此,D选项不是合并多份合同的判断依据,但它是一个正确的会计处理原则。
追问: 那劳务公司可以跟专业防水工程公司成立联合体吗?
回答: 这个不是成立联合体,是两家独立的公司一起承接业务,可能是关联方
追问: 劳务公司跟防水公司签联合合同,是不是需要一个主,一个次,可以以劳务公司名义去签合同,签的应该是专业分包合同吧?
回答: 这个一个是主,一个是次,就是同样的与甲方一起签订合同
追问: 签的是专业分包合同吗,还是劳务分包合同
回答: 这种情况可能签订的是专业分包合同,如果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就可能承接了,就与防水公司没有业务关系了。
追问: 那签联合体的意义在哪里,因为防水可以签了专业分包,在把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
回答: 联合体的意义,本身乙方、丙方如果不组成签订合同的联合体,这项业务无法做,无法承接,就是实力不够,没有施工资质等原因无法承接此项建筑施工业务。因为组成了联合体,乙方不能做的,丙方可以为甲方做,丙方不能做的,乙方可以为甲方做,最后达到全部业务都能够为甲方做的结果。
追问: 可以理解为劳务公司没有资质,防水公司有,这样联合就可以跟甲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了,这个合同的,主,次,有规定吗?甲方的款进劳务公司,还是防水公司,账务上怎么处理
回答: 可以这样的理解,就是联合体,经过联合后,实力增强了,接业务的能力更强。
追问: 那这个甲方打款是到乙方账户还是丙方账户
回答: 这个是看是乙方开的发票就是打款到乙方,如果是丙方开的发票就是打款到丙方。 如甲方与联合体签订了5000万元的合同,至于这个5000万元,肯定一部分是乙方做的。一部分是丙方做的,最后谁做的业务就是谁开具发票了。
追问: 如果劳务公司只做劳务这一块,剩下的给防水公司做,那么他们各自公司的收入怎么确认?因为只有一份5000万收入的合同是共同的,却无法区分劳务公司跟防水公司的各自收入,他们应该要分开做账的吧?
回答: 这个是乙、丙方先联合接下来业务再说,如果是没有接下来业务,一切免谈。如果是双方一起投标,投标后,接到了业务,再来乙方、丙方商议如果做,做了是各自得其中的多少收入。
追问: 这个业务是乙方的接的,但是实力不够,只能做劳务这一块,然后找来丙一起联合,但是乙方需要收丙方的保证金,三个月后退还,这个丙方可以公对公转给乙方吗?
回答: 这个是根据合同协议,可以公对公转款给乙方的
追问: 还有一个问题,我看了下劳务公司,除了与甲方签了一份劳务分包的清包工程合同,然后跟甲方,,各班组长,还有担保人,四方签了一份分包合同?这样也属于联合体吗?还是这个合同属于内部分包性质
回答: 各班组长,不属于法人,不独立承担责任,即使出了施工问题,也是诉讼乙方(劳务公司),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不属于联合体。担保人是属于第三方。这个属于内部分包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