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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4919

老师,帮忙发一下关于加计抵减的文件可以吗?36号文件是吗?查不到。谢谢

710 2020-09-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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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09-15 16:22

你好,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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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9-15 16:22

回答: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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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4919
2020-09-15 16:23

追问: 是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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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9-15 16:23

回答: 继续加油啊,棒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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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4919
2020-09-15 16:23

追问: 税务局有3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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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9-15 16:25

回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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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4919
2020-09-15 16:32

追问: 完整的文件有吗?老师,我是查一下我们单位是否属于加计抵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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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9-15 16:33

回答: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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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9-15 16:33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2B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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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具体可以在这里面看下http://www.shui5.cn/article/dc/109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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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6528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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