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在近期新政策讲解中,有会员问到,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政策?现在我们就追本溯源来分析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所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则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计算总分公司合计应纳税额。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还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追问: 不是分公司哦,是分公司下属下的一个分支机构,保险行业
回答: 更不能作为独立的小微企业了
追问: 社保局认定我们为大企业,但我们总公司是被认定的小微企业。涉及到是否发放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