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分支机构的留底转移到总机构,需要向税局申请
追问: 税务局说没相关文件 这个依据什么文件呢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迁移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可以用这个文件试着说服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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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迁移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可以用这个文件试着说服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