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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893

请问老师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278 2020-10-2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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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10-29 12:03

你好,是以应税行为发生的 时候,确定纳税义务 比如签订相关合同,领取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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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893
2020-10-29 14:37

追问: 我们单位合同特别多,每天都有,我天天都得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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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10-29 14:39

回答: 你好,在次月汇总一次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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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893
2020-10-29 14:46

追问: 这种次月申报需要申请吗?我又担心次月申报不符合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导致罚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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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10-29 14:46

回答: 你好,不需要特地申请,做了税种核定就可以按月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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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893
2020-10-29 15:07

追问: 我们没有做过税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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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893
2020-10-29 15:08

追问: 原来财务 印花税有按次交纳的,也有按月的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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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10-29 15:11

回答: 你好,是针对上面的回复还有什么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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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除了委托加工,其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样,消费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货当天
2021-05-10
问:如何确定金融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020-10-24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2021-03-26
同学你好 季报还是月报的呢
2020-10-22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这样看来,印花税似乎是没有纳税期限的规定。事实上,以下3种情况下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有依据的。   一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之外,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自然就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应该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企业2011年7月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照资金账簿计算的印花税是属于2011年度的,但可以在2012年1月前缴纳。因为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是按照全年新增加的数额来计算。   二是采用汇总纳税的纳税义务有明确的纳税期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进一步明确,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对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是采用核定征收税款征收方式的,有明确的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规定,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2016-10-23
增值税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 (1)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019-08-06
你好,建筑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时间并不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9-05-08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11-05
1、帮您找到一个链接,是讲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2、只要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日之后,就是要按14%或10%税率开具发票的。
2019-03-26
您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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