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的,开是可以开
回答: 你好!不会的。这个没关系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 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回答: 你好!不用客气的了。
追问: 是会存在涉税风险吗?
追问: 老师,还有个问题请教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阶段没有收入。但是有预售房屋收的预收款,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那个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熟低原则,如果按这个我的营业收入是0,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就是0,还是说我可以按预收的房款来为依据呢?
追问: 谢谢老师
10课时6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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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课时87675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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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你好!不会的。这个没关系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 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回答: 你好!不用客气的了。
追问: 是会存在涉税风险吗?
追问: 老师,还有个问题请教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阶段没有收入。但是有预售房屋收的预收款,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那个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熟低原则,如果按这个我的营业收入是0,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就是0,还是说我可以按预收的房款来为依据呢?
追问: 谢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