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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8413

购买方把抵扣税的认证发票退回销售方。销售方开具负数红字发票,税务会不会产生影响?

350 2020-11-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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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11-27 11:41

你好 正常业务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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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8413
2020-11-27 11:42

追问: 开错的发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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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11-27 11:48

回答: 您好 已经认证发票不用退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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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8413
2020-11-27 12:21

追问: 开具红字发票出来,双方会不会有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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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11-27 12:32

回答: 你好 真实业务是可以的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不可以,需要购买方开红字信息表,给销售方,由销售方红冲发票再给购买方。
2022-06-13
您好 已经做了认证抵扣的话 不需要退回
2020-06-22
购货方没有抵扣认证,本月把发票退回作作废就行了,不用开红字发票。 1. 购货方已认证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1) 认证通过: 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税务机关返回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方,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 ② 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根据销货方的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作进项税额转出。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①《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其他同上。 ②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 购买方未认证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由购货方填写申请单 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购货方未认证,由销售方填写申请单 (1)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编辑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货方编辑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殊情况编辑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2]
2016-12-22
你好,需要收回用于开具负数发票,开好之后需要把之前错误税率发票退回购买方的
2018-07-20
不需要退回去, 红字发票需要给购买方, 信息表购买销售方都需要。
2019-11-26
您好,已经抵扣的发票不需要退回。红字信息表双方都需要留存一份的
2019-11-26
您好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需要给购买方
2022-04-08
您好 专票红冲购买方未抵扣,销售方是不是把蓝字发票收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然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
2020-12-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2017-06-04
是的,销售方开了红字信息表,最后销售方还要再开红字发票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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