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具体标准如下: 1.0升(含)以下排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300元(减征后为250元); 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下调到420元(减征后为350元); 1.6升至2.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480元(减征后为400元); 2.0升至2.5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900元(减征后为750元); 2.5升至3.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1920元(减征后为1600元); 3.0升至4.0升(含)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3480元(减征后为2900元); 4.0升以上排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5280元(减征后为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