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有关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互联网教育被列入了新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列表,意味着互联网教育企业有机会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等优惠。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互联网教育被新增在了“高技术服务”大项中的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类目。具体范围是:“应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和集成方案设计技术,面向个人、企业提供数字化学习资源和工具、智能设备和网络学习环境等服务的支撑技术;面向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工具、教育平台运营及维护、内容制作及发布服务的支撑技术等。” 根据新版《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与08版相比,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增加了认定领域,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后,将在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部分省市或地区,还有可能获得现金奖励或补贴。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18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日
回答: 您好 可以参考上面两个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