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经营地国家税务局受理建筑服务企业《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应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传递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预缴增值税等信息。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相关信息,征收相关地方税费。
“增值税发票使用信息”就是指“为经营地项目开具的发票验旧全票面信息(自开发票信息)、代开发票全票面信息、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信息”;
“外出经营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信息是指《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上的信息;
“预缴增值税”信息是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信息。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二、操作步骤
1、纳税人依次点击【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菜单进入页面。
2、填写“基本信息”、“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外出经营情况”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缴纳税款情况”。
3、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202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