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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学堂用户3338

老师请问20年一般纳税人建筑装饰公司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328 2021-01-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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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1-01-11 19:52

一般纳税人没有优惠的。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印花税减半,这个从一九年开始的不是疫情期间的,这个就是有这个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没有。
2021-06-22
同学您好,符合小微企业的话,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2-03-14
你好 一般纳税人没有优惠的
2021-01-02
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2023-07-05
你好,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吗?
2021-05-17
现在的优惠政策,基本都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 一般纳税人的话,增值税,还是正常缴纳的。。。 如果满足小微企业条件的话,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
2020-05-08
同学你好 有的 季度不超三十万附加税减半 小微企业所得税也有优惠 100万以内5%
2021-03-15
小规模有 1%降税的优惠 其他纳税人有减免社保的优惠
2020-03-12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05-02
你好 建筑没有特殊的政策,税率是 9   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免二个附加税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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