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增值税允许抵扣吗
不能.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
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
(财税[2016]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参考五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借款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看过了借款利息增值税允许抵扣吗解答后,财务人员在实际入账处理的时候,也该知道什么样的增值税是允许抵扣,什么样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如果是不允许抵扣的话,在账务处理时就不能够将它们给抵扣掉,不然税务处理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