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国外信用证的账务处理
答: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信用证
贷:应收账款
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信用证
若是支付给供应商国内信用证,则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信用证
通过银行归还信用证款项时:
借:应付票据-信用证
贷:银行存款
信用证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彻底杜绝有损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到国外信用证的账务处理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点击答疑窗口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