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筹建期应当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为:"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所以,根据以上政策,筹建期虽然需要做汇算清缴,但开办费等支出不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建期的开办费可以调整至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可以选择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至于企业是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期摊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预计企业未来几年都会亏损,那么最好选择分期摊销.因为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那么只会加大亏损的数额,同时还会受到未弥补亏损不超过5年的限制.
什么是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根据会计准则,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为(符合资本化条件除外):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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