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能否改为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企业申请改变征收方式,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后,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因此,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后,要转为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亏损不交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
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它是按收入计算所得税,只要有收入就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
哪种征收方式对你公司有利,应该根据你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如果利润少或亏损,使用查账征收方式对你单位来说更有利。但是,具体采用那种征收方式是由你单位主管税务局核定的。
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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